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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实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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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新气象网站
发布时间:
2010年07月29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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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黑龙江省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》正式印发实施。 《办法》结合黑龙江省地域特点和灾害种类及危害程度,适用于黑龙江省气象台根据黑龙江省气象局授权,按照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》标准发布的暴雨、暴雪、寒潮、大风、沙尘暴、高温、干旱、霜冻、冰冻、大雾、和严寒等11类气象灾害预警。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,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,分别以红、橙、黄、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,I级为最高级别。同时明确了相应气象灾害预警标准。 《办法》规定,蓝色、黄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直接签发(或解除)。橙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,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签发(或解除)。红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,经单位领导审核后签发(或解除)。 《办法》要求黑龙江省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,须加强与即将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地(区、市)级气象单位的会商与沟通,并达成一致的预报意见。根据实际情况,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,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,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,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预警标准时,可以考虑发布相应预警。 (作者:袁长焕 责任编辑:连涛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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