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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管理要完善制度更要落实制度
来源:新气象网站 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0年07月30日
 
 
 
   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《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。根据这一规定,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书面报告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相关情况,情况变化时也要及时报告,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《暂行规定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“裸官”的管理有了专门、详尽的制度依据,也可视为本月中旬印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的强化和补充之一,而这两项制度接连亮相,则进一步反映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。
   去年底以来,中央和地方密集推出了一系列“治官”新规。除了不断加强对“裸官”的管理外,还有“选人用人事前要报告、事后要评议、离任要检查、违规失责要追究”、“违规组织公款出国(境)旅游者可开除党籍”、“副科级以上人员插手房地产可被开除”等等。这些规定不但正面回应了当前公众的热点关切,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,更在政策制度层面上扎紧了“篱笆”,于干部管理的多个关键环节实现了有规可循,对于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平正义和政府公信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。
   干部管理日趋完善,其突出标志之一就是制度设计与时俱进,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、解决新问题。以公众热议的“裸官”为例,近年来,大量“裸官”不断外逃的实例令人触目惊心。虽然至今为止,外逃官员的数字和带走资金的数额还缺乏权威统计数据,但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诸多个案和抓捕回国的官员资金情况来看,肯定不会是一个小数目。及时完善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,特别是强化对配偶、子女移居情况的报告,将反腐关口前移,从源头就加强防范,目前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。
   管理干部根本上要靠制度,而好的制度,关键还要看执行力。从严治官、严管“裸官”的难点并不在于完善相关制度,而在于既有制度真正落地。毋庸讳言,虽然我国“治官”与惩治腐败的力度在逐年加大,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,但腐败形势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,在某些地方、某些领域甚至还有升级、蔓延之势,一些干部管理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,但效果却不甚理想。仅就官员报告个人事项而言,尽管报告内容已经延伸至官员及其家属财产、投资、配偶子女移居情况等敏感问题,但在监督执行上却存在着“内部反腐”、“封闭反腐”、“填表格反腐”等弊端,如此力度显然不足以对那些“身在国内心在外”的官员真正起到震慑作用,这与公众的期待也存在着较大差距。
   此外,除了向境外转移赃款外逃,当下腐败行为还有许多其他特点和规律,其中最突出的是项目密集、资金密集、权力密集且发展迅速的领域相继成为腐败重灾区,窝案、串案、大案频发,权钱交易的方式越来越隐蔽,这显然对“治官”之策提出了更高要求。事实上,诸如工程建设领域、交通系统、医药系统、国土系统等所谓“腐败高危行业”,往往公共资源密集且公权力主导资源配置,在这些行业、领域、岗位上的相关官员都会成为权力寻租青睐的对象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真正制约权力、分散权力、监督权力,是干部管理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。
   “治国就是治吏”,从严治官是国富民强、长治久安的根基。随着我国反腐工作的不断推进,干部管理也从强调事后追责发展到相关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。在完善制度的同时,只有狠抓落实,不断增强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刚性,制度的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。 (来源: 北京日报 作者:毛颖颖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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